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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遺囑的資料

根據香港法例第 73 章《無遺囑者遺產條例》1,若逝世者並沒有訂立遺囑,則其遺產會按照條例規定將死者的遺產分配。現行條例的家屬承繼權,依次序為死者的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、兄弟姊妹、祖父母、其他血緣親屬等等。因此,若以上的分配安排不符合當事人的意願,他便必須替自己訂立遺囑。

 

遺囑內容沒有規定只有律師訂立才有效。只要依照法律認可的規定,當事人是可以自行訂立遺囑的,現時也有很多人參照「遺囑範本」而自行編寫2。當然,當中亦有些事項需特別注意:

  1. 任何人士訂立遺囑後結婚或再婚,法例為保障新家庭成員的利益,將視婚前所訂之遺囑為無效。因此,當事人必須修訂遺囑內容或另立遺囑。

  2. 立遺囑者必需於神智清醒的狀態下訂立遺囑,若有患病情況,可能需要有醫生證明其精神狀況。

  3. 早年結婚的長者若沒有與配偶註冊結婚,最好補辦註冊,這樣可以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,保障自己和子女的法定地位。

  4. 遺囑的受益人不應同時作為遺囑的見證人,以避免因嫌疑影響立遺囑人的意願以致令遺囑的有效性受到質疑。

 


有關遺囑的內容,可參考以下與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教授的訪問。
 

以下片段為與陳教授的訪問

以上資料僅作參考,不具法律效應,具體問題請諮詢律師。

參考資料
※香港法律資訊研究中心(2008). 《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– 第73章》

※香港法律網(2008). 遺囑範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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